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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 注册时间: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知识产权:至少有一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6项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3、技术领域: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八大领域的范围;
4、科技人员 /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 > 10%;
5、财务关键数据正增长性:企业总资产与销售收入近三年平均增长率理想情况下为35%,越高越好,负增长是不可以的;
6、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 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备注:近一年的销售收入主要依据近一年的财务出具的发票上的销售金额,研发费用主要依据财务外账上的发票金额;
7、近一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 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②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③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④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⑤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⑥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⑦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⑧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点内容
1、知识产权
认定办法中对知识产权采取了量化的方式,虽然进行了分类评价,但依然没有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在获得知识产权类型及时间节点的问题,如生物医药类企业基本以发明专利为主但授权时间较长,软件开发类企业多以软著为主,但评价分数并不占优,应考虑不同行业知识产权的分布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单纯的量化指标也催生了大量的垃圾专利,违背了科技创新的初衷,造成了公众资源的浪费,企业无故的付出,催生了一批以编造知识产权为生的公司。
时效性:企业的研发过程是一个相对系统的活动,只有研发活动的存在才会有知识产权的产生,应紧紧围绕研发活动及主营业务进行知识产权规划,知识产权应该与研发活动紧密关联,而不应该脱离研发活动。所以企业有规范的研发项目管理是前提,知识产权的获得一般不早于研发项目立项初始时间。
权利人共有:企业研究开发的过程通常不能自己独立完成,社会的发展形成了专业化分工,这样有利于提升效率。多数情形是通过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或集中开发形成研发项目主体,那么就会产生2个以上权利人共有的情形,那么这种形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在评价时不应降低分值,原因在于一是鼓励合作研究开发,二是强化专利权人的署名意识。
获得方式:在获得方式上无论是自主研发、受让、受赠还是并购都是获得知识产权的重要路径,而不能因为获得方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这样有利于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管理,而不会造成知识产权资源的闲置浪费。通过市场交易进行对价有利于企业重视高价值专利的培育,减少垃圾专利的产生,所以我们需要额外关注的是价值较低或关联度较差的知识产权的转移,而不是转移行为本身。
2、科技人员
人员占比: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是判断企业是否为技术密集型的重要标准,而高学历科技人员的构成,则是判定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的一个重要指标,研究开发过程中最重要的投入就是智力投入。
在中小型企业中尤其是100人以下企业中,研发人员占比通常容易达到指标,但100人以上企业中就很难达到相应指标,容易被一票否决,那么规模以上(例如上市公司)的研发生产企业在人员比例方面就不占据优势。
3、研发费用
(1)研发费用投入强度:在没有可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情况下,一般企业倾向于减少研发费用的发生,利用较低的研发成本获得较高收益。例如独立开发能力欠缺的情况下采取委托开发方式,前期采取跟随战略进行模仿(仿制药),这些都是市场经济下正常的行为,前提是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研发投入的高低能否证明企业的创新能力呢?显然不是,例如研发投入分别为5元和10元,但产生的收益均为100元,那么这两种情况下,哪个更有价值?很显然是投入5元产出100元更符合市场行为,但导入到高企指标中,5比100,与10比100,后者研发比例更高,反而得到优待,这样的情形下我们需要重新考虑指标的合理性。
(2)研发投入产出的周期性:研究开发是一个验证可行性的科学行为,面临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新产品的诞生初期以研究开发投入为主,当期并不会产生较大的收益,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行业周期,一般在半年到五年之间不等,如软件类可能在半年甚至更短,生物医药类可能在5年或更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以研发费用占收入比例进行判定则有些偏颇,背离了政策具有引导性的初衷。
(3)研发费用构成:研究开发活动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在这个活动中主要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目的在于通过前期的市场调研、技术调研、产业分析等降低开发风险,提高效益,好的研究开发工作通常会在研究阶段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发阶段主要涉及到材料投入、仪器设备无形资产摊销、检验检测调试费,以及直接相关的辅助费用,如咨询费、知识产权费、会议费,知识产权中相关专利检索费、分析评议费、代理费、诉讼费等与企业研究开发紧密相关的费用是否可以从其他费用中摘出来是值得考虑的。
(4)委托开发费用:由前文引出的开发方式,为了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活动,应考虑取消“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内容,原因在于一鼓励多种形式技术合作,多维度创新,二是便于财务核算及评价,引导研发投入。
4、科技成果转化评价
科技成果具有三层含义:通过研究开发所产生;具有实用价值;通过鉴定、验收、评估、评价等路径是成熟的结果,科技成果与专利、软著等知识产权不能混同,一项科技成果可能是多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工作指引中并未对此详细阐述,导致技术专家在评价时不能准确判定。
另外企业的核心在于获得收益,而不能照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有关条款,应结合企业实际,根据不同行业属性和不同规模进行分类评价,举例如新药类企业、农业深加工与软件开发类企业对其成果转化能力进行评价时就不能简单用数量进行评价。由于本项在评分环节占据了30分,所以企业对此争议很大,由于误判而导致部分新兴产业企业无法通过认定。
在新的认定办法出来之前,征求意见稿中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为20分,组织管理水平为30分,笔者倾向于征求意见稿,因为只有组织管理水平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也是推动企业不断提高管理能力的重要动力。
企业不是所谓成果产生的主体,科技成果一词多见于大学科研院所,对于企业而言既陌生又无法理解,认可度较差。既然前置的科技成果无法认可,那么后面所讲转化数量及转化形式更是五花八门,导致很多争议。设置此项是为了促进企业发展,而不是让企业去做科技成果转化,目的和手段的逻辑关系不能倒置,否则就是背离了政策初衷。
5、财务指标评价
财务性指标占有评分标准中20分,有的企业为了财务指标好看而出现了部分造假情况,由此我们应该反思此项评价是否合理。
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同时受制于市场经济发展,较高的研发投入与财务较高增长性是负相关关系,所以财务指标简单的量化是无法判定一个企业的技术含量的。由于财务成长性又依赖于计数基数,对于成立多年的企业显然有失公平,导致很多成熟期的企业不能获得较高评价。
成熟期企业在组织管理方面更完善,技术更成熟、人员更稳定,但由于财务指标的不合理性反而给出了相反评价,显然不符合促进经济发展的初衷,在后续办法修订时应考虑其指标存在的合理性。
6、认定时效
根据工作指引,自认定年度起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企业在申请时重点考核的是认定前三年的指标,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时效性衔接的问题。按常理讲符合条件的年度内应该享受优惠政策,现行政策中反而是认定前三年符合要求,而享受反而是认定后三年内,那么就造成了企业要在六年的期间内符合政策要求但实际能享受的期限限定在了三年。
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容易失分的几点
1、知识产权
失分点:
(1)不满足规则层面的需求
案例一:企业只有一个发明,但是评审时发现,这个发明的权利人不是申请主体,且这个发明未缴年费已经失效,自然就是0分。
(2)不满足技术层面的要求
在高企申报之前,企业一定要重视知识产权的布局和管理,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需要紧密结合企业的研发活动和相关技术,要确保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能够满足基本要求的情况下得到更多的分数,切勿把管理方法中知识产权的最低基本要求或者门槛性要求作为企业申报的最高需求。
其次要以自主知识产权为重点,明确受让等形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得分很低,独占许可已经不被认可,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一定要确保所有知识产权权属人均为申报企业,知识产权仍在有效期,避免知识产权未缴年费和重复使用。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得分低的问题的严重程度差距很大,经分析发现,在数量惊人的认定失败的企业中,有的企业的转化能力得分才20分,而最低的竟然只有0分。对于转化能力近20分的,显然未通过认定还有其他问题,但是那些只得到低于10分的企业,基本上转化能力得分低就是其高企认定失败的主要原因了。
(1)错误理解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和逻辑,有的企业甚至将成果和转化结果弄反了。
(2)缺少科技成果转化的材料与支撑。科技成果转化不仅有数量要求,更有质量要求。单纯的堆砌数量没有意义,能够被评审专家认可的科技成果转化才有价值。
提升建议:
最新修订的高企管理办法评分细则中,科技成果转化的总分依然是30分,但是要求更高了,企业取得高分的难度大大增加。虽然A档的要求是年均科技成果转化的数量至少是5项但却需要提供技术描述性材料。
对企业而言,首先要准确把握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政策、新要求,精确理解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与逻辑关系,在梳理过程中,以现有的技术、成果为出发点,以已经带来或即将带来收入的拥有技术含量的产品、样品等为落脚点,找到这两个点之间的对应关系,把握科技成果转化一直以来,行之有效的各项原则。
其次,要整理和归集好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越丰富有力,转化被认可的可能性就越高,既要保证转化的数量满足要求,也要保证每个转化都有足够而又准备的证明材料支撑。
3、管理水平
该评分模块最能体现企业对于高企认定重视和精细程度。仅仅因为管理能力得分低而导致高企认定失败的企业属于少数,一般还有其他失分项,但是部分企业忽视了这个问题,失败的案例也鲜有发生,例如百度搜索并复制粘贴企业管理制度文件,甚至连企业名称都没有更改等看似低级的错误。
失分点 :
(1)材料的完整性问题,如果漏放、错放了某个文件,或者放的文件与并非申报所需的,都会失分。
(2)材料的质量问题,常见的比如材料中内容前后矛盾、逻辑错误,甚至出现别的企业名称,产学研造假等,这些问题往往是比较致命的。
其次,重点整合搜集到的材料,精雕细琢,不断完善和丰富,确保材料的质量过关,为获取更高的分数奠定坚实的基础。
最后,要保证管理水平模块与其他材料前后逻辑的一致性,不能前后矛盾,此外,要以企业的实际为导向,杜绝出现有明显问题的材料。
4、成长性
成长性得分低属于“自然灾害”,诸多企业特别是重新认定的高新企业在认定过程中,因为市场环境、企业战略调整等导致财务部分的成长性得分都是0分,这种局面就意味着其他模块企业能扣得分最多只有9分。
失分点 :
实际上,经过专家的分析得知,其实在评审时,每个模块专家在打分时很少会给满分,即使其他地方的材料非常完美,都可能被扣点分数,更不用说大部分情况下,企业自己很难把材料做到完美,那些被扣三四分的,一方面企业自身容易察觉,另一方面企业更不会知道具体被扣分的原因了,但加起来就达到9分了,甚至还超过了9分。
根据历年的分析来看,绝大部分因成长性得分低而不通过的企业的评分集中在65-70分。换个角度来看,也就是说造成企业高企认定失败的原因与其在于成长性得分低,不如归结于其他材料不够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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